本报讯 为了加强出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药、中医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人员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对出国从事医疗活动的中国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药师(士)、中医护师的执业资格及技术资格以及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人员的资格认定所需提供的相应资料及工作程序等均做出了详实的规定。《办法》要求,资格认定申请者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认证中心提交下列全部材料:(一)资格认定申请表;(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师(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师(士)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护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护师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认定的上述人员,经审核合格者,由认证中心颁发相应的资格认定证书。
《办法》还明确,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医疗护理活动的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药师(士)、中医护师的执业资格、技术资格以及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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